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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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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协会文件

铜陵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铜陵市建筑装饰协会 (英文称:Tongling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会性质:本会是铜陵市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提高装饰行业整体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和登记管理机关铜陵市民政局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11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

(二)对全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方向和规划,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

(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的衔接,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建筑装饰市场并使其健康有序发展。

(四)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我市建筑装饰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行业竞争机制的形成,进行建筑装饰工程和产品评优,开展家装企业、建筑装饰材料相关评比工作,推动我市建筑装饰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五)积极开展人才培训,举办技术讲座、研讨会、产品展览等项活动,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我市从业人员技能和行业整体水平。

(六)收集编辑出版有利于建筑装饰市场发展刊物、杂志、手册、教材、市场信息等技术资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

(七)协调处理建筑装饰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的质量纠纷及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同意并签署《铜陵市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者;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具备领导和组织能力;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自动离职,理事会表决重新选任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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